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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城乡市容管理 规范经营秩序的通告

关于加强城乡市容管理 规范经营秩序的通告

为全面提升我市城乡人居环境质量,维护整洁、优美、文明、有序的市容环境,规范市场经营秩序,保障公共安全与市民权益,根据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明确管理范围与目标
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公共区域。旨在通过系统整治,有效解决占道经营、乱搭乱建、乱贴乱画、乱堆乱放等突出问题,实现市容面貌显著改善,经营秩序规范有序,形成长效管理机制。

二、规范经营行为

  1. 所有经营者须在依法划定或指定的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,严禁擅自占用道路、广场、绿地、桥梁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、店外经营或进行生产加工。
  2. 经批准设立的临时经营区域、便民服务点及夜市,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、范围和卫生要求,做到摊走地净。
  3. 门店经营者应落实“门前三包”(包卫生、包绿化、包秩序)责任制,保持责任区整洁,不超出门窗、外墙进行店外经营、作业或展示商品。

三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

  1.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、抛撒、堆放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;不得向河道、沟渠等水域倾倒废弃物。
  2. 户外广告、招牌、标语、横幅等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,内容健康,定期维护,确保安全、整洁。严禁在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公共设施及树木上乱涂写、乱刻画、乱张贴。
  3. 从事餐饮、车辆清洗维修等可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业,必须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,防止污水、油污外流和噪声扰民。

四、整治违法建设与乱搭乱建
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。对影响市容、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,当事人须限期自行拆除;逾期不拆的,将依法强制拆除。

五、强化交通秩序管理
严禁利用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在道路及公共区域非法从事商品销售、运输等经营活动,防止造成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。各类车辆应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。

六、落实责任与监督
各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巡查和协调管理工作。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管、公安、生态环境、卫生健康、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依据职责,加强协作,严格执法。
鼓励广大市民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,对违反市容管理和经营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。

七、法律责任
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教育、责令改正、罚款等处罚;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希望广大市民和经营者积极支持配合,共同营造和维护我们美好的城乡家园。

特此通告。

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
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XXXX年XX月XX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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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3-07 13:58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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